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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 带息应收票据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 息。这种带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失妥当,应该加以改进。 1.违背了会计计量和谨慎性原则。带息应收票据利息是可能发生的收益,到期 能否收回要看承兑方的经济状况(银行承兑票据除外)。如果经济状况不好,资金紧缺, 连本金的收回都有难度,利息的收回就更难了。到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转作应收账款 后,有可能发生坏账,造成损失,利息也应包括在其中。 2.有恃于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六个月,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企业的持有期可能是一、两个 月,不会超过六个月;票据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 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票据债务;另外,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经营活动中占有的 比重不会很大,不足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所以,在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 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票据,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据持有企业来 说是微乎其微的,不会对企业的各项会计要素乃至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是不重要 的会计事项,可简化核算。 3.不利于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众所周知,会计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一般 是会计上的结账时间,会计人员较为繁忙。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应收 票据核算的规定计提利息,不但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还要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进行 登记,无疑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另外,对带息应收票据计提利息势必造成账面 价值和票面价值不一致,不便于核对、查账,也不能便会计资料使用者对会计信息一 目了然。 综上所述,应对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这种核算方法加以改进。对于带息应收票据 利息的核算应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引进“实现制”观点,平时或会计期末对 末实现的利息不予考虑,不做账务处理,在确定利息收入实现时再做账务处理。具体 方法如下: 1.应收票据的贴现。公司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通知,按实收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 收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此时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为确认的利息实现 数。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公司收到 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 付票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实付金额和票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 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票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 息在备查簿上登记应收利息数,待从对方收回时,做相反的分录;如果申请贴现公司 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账 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同时按票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 利息,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科目。如果承兑人确有困难,持票人同意减免利息的部分或双方协商减 免的利息,直接从备查簿上核销,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数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已被银行扣回、但企业未收回的利息部分作为企 业的融资成本,不做重复的账务处理。 2.公司将持有的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财务处理。在票据转让以取得所需物 资时,按所取物资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若双方商定不计 票面利息,则按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因利息没有实现,不做账务处理。若双方商定计算利息,按商定的利息数,贷记 “财务费用”科目,再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应收票据到期的账务处理。应收票据到期,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借贷方的差额即实现的 利息数,按此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按应收票据的面 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不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上登记,到收回时据实注销或作利息收入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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