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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等三项费用超支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 否超支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三项费用的超支,主要有以下三种会计处理。 1.对非较小金额的超支(超支额在计提限额的5%以上),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发生三项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核销。 这种会计处理的错误为:①将会形成“寅吃卯粮”的被动局面,即三项费用当年 的开支数需要用下一年度的计提数来弥补。这样,一方面,便当年的会计报表出现三 项费用全为红字(负数)的不正常情况;另一方面将使下一年度三项费用的合理开支得 不到正常的经费保证。②没有遵循“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使三项费用的计提限额 失去限制作用,实质上扩大了三项费用的开支限额标准。 2.将超支额在“管理费用”中核销。 有些财会人员将三项费用的超支额直接在“管理费用”中予以核销。这种做法 虽然解决了会计报表中三项费用全为红字的不正常情况,也扭转了“寅吃卯粮”的被 动局面,但它也是错误的:①违反了财务通则的规定;②无限制地扩大了三项费用的 计提标准;③便会计利润不真实。若以会计利润计提所得税,将会减少国家税收。 3.将超支额用税后利润核销。 这种核销的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福利费,其 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这种处理方法也是错误的,原因在于:①也变相地扩大了三项费用开支的限额 标准;②这种处理方法缺乏理论与政策依据,与国家财务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不一致;③在没有征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处理,实质是通过无偿侵占所有者的 权益来扩大对公司员工的特定负债。用税后利润弥补超支的三项费用,对大股东更为 不利。除非公司重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设计了“用税后利润弥补超支的三项费 用”的内容,而且该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对三项费用超支会计处理的理性选择应当是: 1.对较小金额的三项费用超支(超支额在计提限额的5%以内)可以根据重要性原 则按财务通则规定的“发生三项费用且不超过各自所计提的限额时的分录”进行会计 处理,即借记“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科 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2.对非较小金额的三项费用超支可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但需要在年终财务报告 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反映;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三 项费用超支的具体项目(用途)、金额及以后年度的三项费用超支弥补方案。 若会计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年终公司重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允许用税 后利润弥补超支的三项费用,会计处理为:①借: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工 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②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若股东大会批准的 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原先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则还需按照股东大会 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原入账的利润分配数额进行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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