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目前,各国会计实践都不确认自创商誉而
只确认外购商誉,而对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各国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处理方
法。
1、系统摊销法。即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使用年限内系统摊销列
作费用。该观点认为,实施并购企业为取得以后若千年度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耗费,
这表明被并企业有商誉存在。外购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它同企业其他资产一样,能
在并购主体产生未来收入过程中发挥效用,但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因此发生损耗。根据
权责发生制原则及稳健性原则,它应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实现的收入进行配比,
以正确计算未来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在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
2、立即注销法。即将商誉视为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并购时立即注销,直接冲
减并购企业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该观点认为,商誉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不能单
独存在和变现,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将商誉
单独资本化为一项资产,并且其价值损耗也与一般资产不同,无充分理由将其价值通
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的合并收入进行配比。它只能视为与合并业务相关的一项费
用,直接在控股公司股东权益中抵销。
3、永久保留法。即将商誉作为一种永久性不可摊销资产。该观点认为,外购商
誉是企业并购交易时获得的一项能为并购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产,伴随着企业的发
展壮大,这项资产价值会永久保持下去。因此,外购商誉应由控股公司将其作为一项
永久性资产予以资本化,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
从世界范围看,对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模式:①可摊销资产模式。主
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将商誉资本化并
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IA522)提出将外购商誉资本化并
在一般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但最长不超过20年。②灵活处理模式。主要有
墨西哥、印度及除英国以外的欧盟国家。这些国家规定,既可将外购商誉资本化,作
为一项可摊销资产,又可将其直接冲减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我国新颁布的(股份有
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外购商誉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一般在不短于10年
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直接计入各项费用。
企业并购时,购买成本低于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应确认为负商誉。
对其账务处理,大致有三种方法:①确认为一项负债或递延贷项,并在以后期间甲摊
销,作为各期利润的增加;②在合并目的会计报表中记录为股东权益的增加,即当期
调增\“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③按比例调减各种可辨认的长期非货币性资
产的价值,直到减至零,若仍有负商誉,再按第一种方法处理。其中第三种方法是美
国等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所提倡使用的方法。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认为,应按比例调减被并企业除长期可流通证券投资以
外的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仍有剩余差额,则作为递延贷项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
内摊人各期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修订了IA522,要求负商誉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收
益: ①凡涉及预期末来损失和费用,购买者在购买日期能够辨认和可靠地计量,当未
来损失和费用发生时,应确认为收益; ②凡不涉及未来损失和费用,负商誉金额不超
过所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应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
限内确认为收益;负商誉金额超过取得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立即确
认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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