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一、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生产经
营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为原则。
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
的一种方法。凡应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益和费
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作本期收益和费
用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正确反映各期的利润和亏损。
权责发生制对企业销售的确认以销售实现为依据。销售实现(或销售成立),一般
有两个标志:一是物权的转移;二是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必须同时具备
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如:某企业预收了一笔货款,而这笔款项只能
构成一笔负债,只有当交付了产品从而清偿负债的时候,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也可
以说,当企业以它的产品或劳务进行交换,取得现金,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或还
清了一笔负债,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销售的实现,因不同的结算方式而有所不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
当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
作为收入的实现。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的,在收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
款时,作为销售处理;采用支票、汇兑、信用证等其他结算方式的,商品、材料一经
发出,即作为销售处理。上述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下销售实现的要求。
为什么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生产经营收入呢?因为权责发生制以销售实现为
依据确认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实现了,说明企业已经耗用了为取得销售收入所需要耗
用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经济资源;在销售时,交换价格为计量销售收入提供了客观和可
以验证的依据;而且,已经发生了一项转换,即旧有的资产或劳务与另一项新资产(现
金或应收款)相交换。另外,在完成销售时,部分费用已在取得销售收入的过程中发生
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也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来证明,如果企业在产品销售
前就确认收入,可以说是按经营努力来计算收入,从期间成果的角度来说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这样确认了收入,就必然会有计入收入、但却未必会存在未实现利润。因
此,如果以利润分配为前提,就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另外,从货币回收的可靠性角度看,以收到现金(即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是最
为合理的。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在赊销商品时,就不能计算盈利,只有在收
回赊销款时,才能计算盈利。因此,如果在某个会计年度发生了赊帐销货而在同一会
计年度又不能收回现金,其盈利便不能算作该年度内的盈利。这样,按收付实现制往
往不可能正确计算期间损益。
从以上可以看出,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时间上合理,但是收回货款的可靠
性差;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可靠性最大,但不合理。因此,在确认收入时,从利
润的分配性和期间成绩的表达两个方面看,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处理最为合理。
二、生产经营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商品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在我国的商品交易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接方式,所以,企业
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商品交易收入的实现。
1.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
方,无论商品或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商品或产品已经卖给
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由
企业代买方保管。
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或产品,在商品或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或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
现,因为代销清单表明商品已经卖出。
4.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
并已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
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
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企业出口销售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
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
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
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
内企业实行单到结算的,以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
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
帐,然后将国内企业负担、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
(二)劳务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短期劳务合同,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帐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长期劳务合同(主要指建筑施工合同),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
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
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
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在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
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
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按照完成合同规定的工
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
三、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认
(一)企业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后销售收入的确定,应
按照企业的商品、产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计量。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价值等于企业交
易中与客户确定的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购买者将企业已售出的产品退回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
时,应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确定作为销售退回,为简化会计处理,无论是本年
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必追
溯到以前年度,因为以前年度的盈亏已经结转,利润已经分配。企业在冲减当月销售
收入时,如果销售成本尚未结转,只冲减销售收入,如果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已
结转,而且退回的商品当月还在出售,应冲减同种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如果当月无该种商品销售,应单独予以反映,冲减全部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
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
入的抵减数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在商业
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帐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加以确认。
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
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帐款入帐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
种是总体法,另一种是净价法。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
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帐款的入帐余额,同时按此金
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
务费用处理。
(二)关联企业间销售收入的确定。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
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是指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的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纳税人与
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
照下列顺序和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
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例一:某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自己投资新办未满一年的联营公司1000
吨钢材,该种钢材采购成本每吨23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该种钢材市场价格
为每吨2800元。
这项业务往来说明,该公司同其投资兴办的联营公司在资金、购销两方面存在拥
有关系,因此该公司同其所投资兴办的联营公司为关联企业关系。关联企业之间应该
按照公平成交的价格和营业常规来进行业务往来,但该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低于
采购成本的价格向其投资的联营公司出售钢材。这种行为属于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作价,属于转移利润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来对该公司的这笔业
务作如下调整: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计算其1000吨钢材的销售收入,扣除以每吨2000
元价格计算的收入,其差额为应补记销售收入。
例二:某工业企业以A新产品的专利权和货币资金出资,同其他企业兴办一有限责
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假设该工业企业以成本价向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生产A产品所需的材料4000公斤,成本
价为每公斤500元(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成本价),毛利率为20%左右。
这项业务往来说明,该工业企业同该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企业关系。关联企业之
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公平成交的价格来确定收入,因此,税务机关应按该工业企业售
给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成本价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来计算调整计税收入额。即:
成本价(500元/公斤)加其毛利润(500元/公斤×20%=100元/公斤),确定其每公斤
销售收入(500元/公斤+100元/公斤=600元/公斤),调整增加该工业企业销售收入
(100元/公斤×4000公斤=400000元)。(p200107030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