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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也应计提坏账准备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财政部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应收款项提取坏账准备的处理方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应 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合计数为基数,按适当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并计人管理 费用。该规定仍有其不尽完善之处。作为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来源、性质相同的 应收票据,未被纳人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显然不合理。   第一,众所周知,会计报表中的应收票据指的是应收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 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类。作为债权,应收票据有不能按期如数收回的风险存在。尤 其是票据的兑付跨越会计期间时,在会计报表日存在着应收票据日后无法兑付的风险, 这与应收账款的性质是相同的。   既然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实质上差异很小,对应收票据这种同样 具有风险性的债权,不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显然不符合会计中谨慎、稳健的原则。   第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 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又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应 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为基数,并不含有应收票据。   于是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企业为优化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减少因提取坏账准备而 发生的管理费用,在会计期末与欠款企业达成默契,办理一定的手续,将账面的应收 账款转人应收票据,从而减少了坏账准备的提取,即减少了当期费用。在此情况下, 若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很大,其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也相应较大,通过此种人为调节, 对损益的影响是明显的。尤其是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若上市公司将大量账 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转人应收票据处理,而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无实质改善,这就逃避 了坏账准备的计提,从而造成当期利润大额虚增。因此,为了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需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那么是否应对企业期末全部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我们 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那些票面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跨会计期间)、承兑 方商业信誉较好的应收票据,可以暂不计提坏账准备;相反,对于那些票面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需跨会计期间)、承兑方商业信誉较差的应收票据,则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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