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对于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资评估
确认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应如何处理,众说纷红。试从制度变迁这一方面说明其处理
方法及理论依据,并提出一点看法。
例如,某企业有一专利权,账面余额为10万元,对外投资确认价为12万元,其确
认价高于账面余额2万元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财务通则》第24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
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金。对于资产重估确认价值小于其
账面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减值,反之为增值),一般教材上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
2、1998年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增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
同一资产再次评估为减值,则先冲减资本公积,若不够冲减再作为当期损益,记人营
业外支出科目。
3、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投资差额如果是升值的,
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是减值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记人营业外支出科目。
4、《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76条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因重
估而增加,那么增值应以重估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即直接以重估盈余项目在
股东权益中反映。但是,如果该增值是同一资产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减值后的恢
复,那么该重估增值应确认为收益。第77条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
减少,那么减少额应确认为费用。但是,就同一资产而言。如果锺估减值没有超过重
估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那么该重估减值应直接借记重估盈余科目,计人权益中的累
计重估盈余可以在盈余实现时直接转人留存收益。
从以上可以看出,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评估确认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处
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股东权
益类似于我国的资本公积,费用类似于我国的营业外支出,收益类似于我国的营业外
收入。
目前,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计人资本公积科目,
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其理论依据是:所有者将资产授权给经营者经营,最基本的要求是
保持资本不减值,而且最终目的是要增值,其增值是所有者的权益;如果经营者未尽责
任便其减值,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应计人当期损益。此为受托责任所致和稳健性原则
的体现。但这里却存在一个问题:资产增值也与经营者的努力有关,但此种处理方式没
有体现对经营者应有的鼓励。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增减值,应按其增减值的性质分别处理:
l、增值:评估确认价大于账面净值的差额,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经营者的努力所
致,如商标权,则应计人递延投资收益后分期转人投资收益,体现经营者的业绩。第
二种是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果,如固定资产的涨价致使投资确认值增加,这不是经营
者努力的结果,而是客观因素所致,应作为所有者权益,计人资本公积科目。
2、减值:评估确认价小于账面净值所产生的差额,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作
为营业外支出,再次评估增值时作为营业外收入,但有些不妥。因为投资评估产生的
增值、减值,不符合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概念。其二,冲减资本公积。科目此
处理方式也不合理。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寄予保值、增值厚望的项目,
由于经营者经营不善而导致资产减值,理应由经营者以当期利润抵补。从稳健性原则
出发,减值应计人当期损益,与经营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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