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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问:我是一家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 上月底,地税机关对我们单位进行税务检查,说我们单位支付房屋维修费应向对方索 取地税监制的建筑维修发票,而不应索取国税监制的商品零售发票。我们认为,对方 在该发票的备注栏已注明“此款为房屋维修款”,与业务内容相符,地税机关不应按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罚。我们的想法对吗?另外,我们想知道违反发票管理规 定的行为有哪些?请详细介绍一下好吗? 答:坐什么车、买什么票,买火车票乘坐汽车无效,买汽车票乘坐火车无效,这 是大家应该知道的常识。推而广之,支付房屋维修费,就应索取房屋维修发票。你们 支付房屋维修费取得的是商品零售发票(虽然注明收取的是房屋维修款),不是该项业 务的合法有效凭证,地税机关对你们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正 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发 票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 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的流失;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9.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末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销毁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防伪专 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事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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