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1信息】 如果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
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自生产企业购入产品时,应按商品价款(含消费税但不
含增值税),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商
品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外贸企业在办妥出口报关手续后,即作为销售实现,除进行有关销售的会计处理
外,还应将应退回的消费税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
“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通常需备齐两单(报关单、出口收汇单)、三票(进货
发票、税票和出口发票),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收到了出口收汇单,证明
购买方已经付了款,一般就不会再退货了,因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税务机关退税后再
退货的情况。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单”,例如以易
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经批准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等。在这些情况下,可能
会出现税务机关退税后又发生退关、退货的情况,根据《细则》的规定,出口的应税
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因此,外贸企业在发生退货时,除了进行有关退货的会
计处理外(包括冲减销售收入和冲减销售成本),还应按应补交的消费税增加商品销
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税款补交时,借
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