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1年CPA考试教材导读:《经济法》(三)

录入时间:2001-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数不大,一般为客观题。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本章应掌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注意教材 修改的新内容。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行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所属专业经济部门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   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及产权变动时,应报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10个方面,见教材第113-114页。   掌握其中的1,3,8,10四点内容,了解其他内容。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本节应了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掌握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掌握全 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了解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掌握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 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法律上资产的概念与会计中资产的概念不同。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具体界定办法,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租用、借用的他人财产除外。   2.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兴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 界定方法同上。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其党员的党费、 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 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 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 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该点与政党、人民团体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同。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 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 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 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 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 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 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 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 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 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 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 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 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 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 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 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 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可参见1999年试题单选题的第3小题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 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 为投资。 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产权界定的第3小点规定区别。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 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 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 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 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 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 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 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 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 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 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 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 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见教材第123页最后一段。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 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处理办法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长期占用,并进行多次投 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 (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 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其产权。(3) 对于全民单位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 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 有偿使用。(4)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出售住房,凡由于分 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 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包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在国务 院。   2.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 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协商。   2.司法程序。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本节应简要了解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握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简 要了解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简要了解资产评估程序,简要了解国有资产评估方 法,了解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决定,“三 师”合并,但资格保留,注册会计师与注册评估师的考试由中注协统一组织,因此, 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应当纳入注册评估师的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不应当 包括这方面的内容。   一、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见教材第127页最后一段至第128页。   1.资产拍卖、转让。这里讲的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 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这里讲的出售不是讲企业产品的出售,而 是指企业整体资产的出售,即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 资产的出售。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见教材第128页。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在上述情形中属于以下几种行为的,则必须进行评估:   见教材第129页。   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5.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 ②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③非上市股份公司将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 国有股股东或给本企业外的非国有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 外方或非国有单位;④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外方或其他非国有单位;⑤非上 市股份公司单独将部分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 外的非国有单位,而其他非国有股权或产权并不同时转让;⑥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 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随同非国有股权或产权一起转让给非 国股权或产权持有者的关联单位。⑦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立项、确 认的情形。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了解评估指导监督部门和评估机构   四、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一般了解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其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别下列情形:   见教材第136页。   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   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 评定价值;   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评定估算。   六、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有新的规定,不作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依法履行六个方面的职责,需要了解。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只要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1.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 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2.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 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见教材第140页,一般 了解。   1.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①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企业 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 生变动的;⑤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②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③有产权登记其他情形的。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 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 书。   三、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法律责任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