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1年CPA考试教材导读:《经济法》(四)

录入时间:2001-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教材第四章《公司法》,介绍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规定,以及两类公司共有的规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应 当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这一节要掌握公司的概念,了解公司种类;简要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公司的登记管理;了解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公司法》的适用以及《公司 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作简要了解。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管辖制度。   (二)设立公司登记   1.设立公司的条件   在此介绍了三点,应注意掌握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的法律要求,详见 教材第149页第二段,应掌握。   2.设立登记的程序   (1)办理设立登记必须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掌握由谁申请,详见教材第151第2段1-5行,第3段前2行。   (3)分公司登记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变更登记。一般说来,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但考生应区别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与只需备案的变动事项。如公司的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因 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应当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也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不同情形的变更程序包括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注册资本增减、合并 分立的程序,详见教材第153最后一段和第154第一段。应具体掌握。   (四)注销登记   (五)年度检验   1.掌握年检的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 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2.了解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3.了解年检的内容,共计14个方面。   4.掌握年检的结果   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不予通过年检 企业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 吊销营业执照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通过年检 A级(遵守工商法规行为良好的)   B级(有违法行为)──只允许在原有基础上经营   不按期参加年检的──进行公告──公告30日内仍未申报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注意投资权与分支机构设置权的理解掌握   五、《公司法》的适用以及《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制关系   了解两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同,见教材第161最后一段和第162前三段。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这一节应当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 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但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见教材第163页第2段。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关出资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①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②股东以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④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⑥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⑦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⑧股东在 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⑨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⑩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第⑤、⑥点的规定参见1999年度综合试题第4题的第4问。第⑧点的 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第⑨点规定与合伙人转让出资要求不同。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共有五步,简要了解。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容 名称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成员 全体股东 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股东、公司职工;董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   产生 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聘任   人数 与股东人数相同 3-13人组成或只设──名执行董事 不少于3人或设1-2名监 事 1人   职权 见P167 见P168 见P169 见P168   地位 公司权力机构 公司执行机构 公司监督机构 董事会的执行者   议事规则 见P167 见P168   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4)审 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注2,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 方案;(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 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为:(1)主持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注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 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临 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注6,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该项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 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 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详见教材第169页最后一段,应掌 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以下6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3)担任 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 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者。(6)国家公务员。另外,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详见教材P170第二段,(1)遵守公司 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董 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4)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6)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7)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履行 上述职责的,将分别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应注意其中(3)(4)(5)点的理解掌握。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委派或更换,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并有公司职工。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财 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本节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共计八项内容,可基本掌握)、股份有限公司 的组织机构(可基本掌握)、国有股权管理。应当特别注意掌握新增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共有六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见教材第172页最后一段。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应当掌握两点:   1.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 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 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5项:(1)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在发起设立 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拟订公司章程,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申请设立登记等等;(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 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 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发起人的上述责任,应当弄清责任发生的阶段、对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三)资本要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发起人的出资要求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五)公开募集股份的要求   可简要了解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性质   实际上是一次股东大会,意味着公司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已受到法律的约束,并得 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   新教材有变化,共有3项条件,增加了第2项条件,应予关注。   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   详见教材第176页第3段,考生应当掌握。   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详见教材第176-177页,考生应当掌握。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   详见教材第177页第2段,考生应当掌握。   (七)公司成立   简要了解   (八)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4.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 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提醒考生,应当加强对第2点的理解运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惟一的差 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新增加的内容还 有:   (1)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有选举权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3)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 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 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的5种情况:详见教材P178掌握(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 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上述5种情形,只要有一种出现后,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 主持人的确认办法,见教材第179页第一段。   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该规定参见2000年综合试题第3题的第3问。发行无 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将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 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存于 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公 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在此之外的决议为一般决议。特 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由略有不同,详见教材第179最后一段掌握;此处为新增加内容。   (2)股东可以自己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受 托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关联股东的表决权问题为新增内容,详见教材掌握。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签名。   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上市公司董事会除具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之外,还有 的职权,为教材新增内容,详见教材第181页第一段,考生应当掌握。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选举产生。董事长的职权为:①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②检 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③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④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管理   见教材第184页第3点,理解其中三个公式。   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折股。在一般情况下,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为国有 股的股本。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产(净资产)转为负债。   2.国有股权转让及转让收入管理。国有股权可以转让,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有股的规定。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 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5)国有股配股权转让必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上述内容与上市公司收购联系。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有关利润分配,公积金与公益金的提取、股利的分配,与会计规定相同。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掌握合并、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二、公司的分立与合并程序相同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与合并程序相同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见第一节公司变更登记   第六节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破产的原因和清算   见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   详见教材第194页第2段,应掌握。   清算组的职权是: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 者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⑤清理债 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 销时,必须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 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及公司董事、经理的法律责任, 应有所了解。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