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增值税与进项税额财务处理浅析
录入时间:2001-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1信息】 根据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
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留抵税额”,它反映在“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
的期末借方余额,只表明企业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不是国家欠纳税人的
税款。对于企业欠交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到期末由“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
“明细账户的“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增值税一一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上,该账户反映企业累计欠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这样就把一般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留抵税额”进一步区分开来,避免了前欠后抵,应纳待扣
不清的情况。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1997年7、8、9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户的各月发生额为:7月份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3万元,已交租金3.6万元;8
月份进项税额21万元,销项税额25.5万元,已交税金2.5万元;9月份进项税额27万
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上交税金8000元(假设“应交税金”两个明细账户“应交增值
税”和“未交增值税”6月末无余额)。依据此例做有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账户的会计分录如下:
7月末:
借: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 6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000
本月多交增值税600 O=已交税金36000-(销项税金230000-进项税金200000)
8月末: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20000
本月欠交增值税20000=(销项税金255000-进项税金210000) 已交税金25000
9月份交税:
借: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这样,到9月末结账后,“应交税金一一未交增值税“明细账贷方余额6000元为
企业欠交的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借方余额20000元,为企业
的留抵税额。
另外,在对进项税额的财务处理上,国税发[1995]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
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
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
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予以抵
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
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
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而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对货款已
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货物尚在运输途中或尚未验收入库的,会计处理为:借
记“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这样进项税额当期能抵扣和不能抵扣的全部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专栏反映,不便于企业未交增值税的
核算。
如前例,假如8、9月份进项税额发生额中,分别有5000元和3000元属于按上述规
定当期不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8月末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5000
贷:应交税金一一未交增值税 25000
这样,8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中的期末借方余额5000元为
不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9月末,假设8月份不能申报抵扣的5000元在9月份都能申
报抵扣,则期末借方余额25000元中属留抵税款的22000元,属不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额为3000元,而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二者混在一起,无法分清。
要把进项税额中的能申报抵扣和不能申报抵扣的分开,只需在“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账户下,再增设一“待抵进项税额”专栏,用于核算购买货物时当期暂时
不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此类业务发生时,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待抵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待允许抵扣时,再由此账户贷方转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这样“进项税额”专栏反映的就是当期能
抵扣的进项税额,既便于应纳税额和未交增值税的核算,也解决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脱节的问题。(ag200105038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