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数年的租赁费如何列支?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我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于2000年1
月份承租了其他企业数间生产用房,用于开展印刷业务,租赁期3年(2000年一2003
年),共预付租金9万元、我厂已于当月全部列支费用──租赁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当地税务机关指出预付的租赁费不能一次性全额列支费用,其超过1年期以上的租赁
费6万元,应并入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所得税:厂长与财务人员均有异议。
请问,租赁费可否在预付时一次性全额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文件第7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
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因此,你厂
预付的属于以后年度的租赁费部分,不应在预付的当年一次性全额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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