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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货款未付税款已抵扣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某家电公司1999年9月购入彩电一批,共 计金额为价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 尚未支付,该公司以进价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彩电 2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 该公司在购进货物尚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抵扣了进项税金,其行为是错误的。根 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之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 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 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款项是否支付,不得计 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因此,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彩电 200000 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34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 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34000 对错误的账务处理,应作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4000 贷:应缴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4000 若该批家电尚未售出并结转成本,则: 借:库存商品34000 贷:应缴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4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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