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坏账损失应怎样认定和列支?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须报当地税务机关 认可。坏账损失的认定应根据以下3条标准:一是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 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二是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 收回的应收账款;三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应收账款。   对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在坏账准备中列支, 实际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年末时本年度 实际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收回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