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能否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从今年起,我市工商银行对各县(市)
支行成本费用管理实行了报账制。最近,我行在送审费用发票报账中,上级行对我行
索取的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简称黄票)需列支成本费用报账的民政
局收取的义务兵统筹款、政府办收取的资料刊物款等收据不予报账,其理由是此黄票
不能当发票使用。请问,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能否视同发票在金融企
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报账?望及时答复。
答: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能否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主
要是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法性。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企业在成
本费用中可以列支;未经批准的不允许列支;虽经批准,但超标准收取的部分不允许
列支。来信中提到的民政局收取的义务兵统筹款,政府办收取的资料刊物款均不属于
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既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又是一种超范围使用财政部
门监制的收费收据行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i200106062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