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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用收购凭证的抵扣采用“当期实耗法”管理不妥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江西税务》2000年第8期刊登了王为民 同志《以当期实耗法对收购凭证的抵扣进行管理的浅见》的文章。文章提出对企业收 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采用按企业当期单位产品耗用收购物的比率乘以当期产品销售 量或销售额的计算方法而予以抵扣,概括为“当期实耗法”。笔者认为,采用“当期 实耗法”有几处不妥。 一、采用“当期实耗法”的政策依据不要。王为民同志提出采用“当期实耗法” 计算扣减收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其政策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规定:“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笔者以为有断章取义之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文是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情况的, 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 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就是说“应扣减的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情况的(即用于 非应税项目等五种情况)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作 进项税额转出,因该项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则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并不是 说,对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就可以按当期实际成 本计算。实际上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每一笔都是清楚的。 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采用“当期实耗法” 管理,是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也违背了增值税购 进扣税的基本原理。 二、采用“当期实耗法”,有悖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当期实耗法”的 具体操作方法是:“根据收购企业的成本核算表或是材料消耗明细表测算(或实地测 算)出生产单位产量的产品需耗用收购物的比率,然后用该企业当期的销售量或销售 额乘以对应比率,算出当期实际耗用的收购原材料,税务机关仅就其销售部分所实际 耗用的数量准予其开具收购凭证报抵”。这样,从发票管理的角度来看,就存在以下 问题: 1.按上述操作方法,企业只能在月末核算出产品成本、汇总产品销售量或销售 额、计算出已销产品实际耗用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后,才可开具收购凭证。这样开具的 收购凭证时间,与实际发生收购业务的时间不一致,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之规定,此其一;其二,企业在日常发生收购业务时,究竟应该使用什么合法票据 入账呢? 2.企业开具的收购凭证记载的是,税务机关准予抵扣的那部分农产品的收购数 量、金额及进项税额。因此,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收购情况,不符合发票开具真 实性的要求。 三、“当期实耗法”只考虑了企业开具专用收购凭证收购产品的情况。假如企业 当期又从另一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就不好采 用“当期实耗法”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因为企业已销产品所耗用的农产 品中含有取得了专用发票的那部分,这样计算出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必然存在着有重 复抵扣的问题。 四、 “当期实耗法”仅考虑了适用于工业企业。但对商业企业开具收购凭证收 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就不能适用“当期实耗法”了。这样,对使用收购凭证进项税额 的抵扣,就存在着两种方法,即工业企业用“当期实耗法”,商业企业用“购进扣税 法”。 自1994年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被列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以来,各级国税机关都制订 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行内人士各抒已见,就如何管好这张凭证出谋献策。但由 于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有别于其他发票,其他发票都是售货人自己开具,而收购凭证 则是购货人开具。收购企业发生收购业务时,可自行填开、自行人账、自行申报抵扣。 收购企业虚开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是轻而易举的事,而且为经营农产品的小规模 纳税人偷逃税收提供了合法凭证,税务机关对此很难进行稽查。如何管好用好这张凭 证?笔者认为,应从完善增值税税制去考虑这个问题,国家应制订一个全国统一实行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w2001060504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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