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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会计估计变更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1信息】 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对会计估计变更的 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 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时期和未来时期发生的 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这意味着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对以前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余额不进行调整,其具体处理方法按第十三条规定分情况确 定: (1)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那么有关估计变更应于当期进行确 认。例如,企业原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由于近期企业进行调 整,发现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比例比以前大幅提高,基于稳健性原则,企业将计提比 率提高,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这类会计估计的变更,只影 响变更当期,因而当期应当确认。 (2)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则有关估计变更的 影响应当在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例如,某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原定为20年,该 资产原值为40万元即每年摊销2万元,在该资产账面价值为30万元时,企业认为 无形资产摊销期应为10年,则当期及以后各期的摊销额将为3万元。这类会计估计 的变更影响多个会计期间,应当分期确认。 为了保证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前期相同 的项目中。如果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以前计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损益,则以后也应 计入相应的损益类项目;如果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前计入特殊项目中,那么以后 也相应在特殊项目中反映。例如,1998年1月1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比例变更, 如此前有关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都是包括在相应的损益类项目中,则此次估计变更 的影响数就计入当期及以后各期的管理费用;如果此前有关会计估计的影响数在特殊 项目中列示,则此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也应在此特殊项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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