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会计政策变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1信息】 本准则第七条、第八条为会计政策变更的
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1)企业依据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分两
种情况处理:一是如果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在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的
同时,发布了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则企业从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我国
1993年会计改革,会计政策变动幅度较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对各行业都制定了
相关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各行业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处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办法处理即可。又如,税制改革时,国家在发布增值税会
计处理办法的同时,又发布了有关的衔接办法。二是如果国家颁布法律或会计准则等
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企业更变会计政策的同时,并未规定相关的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
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以便提供有关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这种变更是企业主动变更
会计政策、更好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的行为。对此种变更的处理,本准则第八条规定
采用追溯调整法。
(3)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时,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无法合理确定,依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应采用未来适
用法。例如,企业因账薄、凭证超过法定保管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如火灾、
水涝、地震等)而毁坏、遗失,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损等),可能造成会
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又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其他方法改为后进先
出法时,如果改变计价方法的当年年初存货价值无法或很难再按后进先出法调整,在
此情况下,变更年度的年初存货余额一般只能是变更前的结果,也无法计算会计政策
变更后的累积影响数。因此,如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
变更的处理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