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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如何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1信息】 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有关会计差错 处理方法的规范。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完整,并对外提供可靠、 相关的会计信息。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也会造成会计差错,一旦发现会计差错, 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纠正。根据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日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准则中有关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不适用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现的会计 差错及报告年度前发生的非重大差错,仅适用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当年年度内发 现的会计差错。本准则第十六条对会计差错的更正规定了如下原则: (1)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例如,企业将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借款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入账,则应将该利息支出从财务费用调 入有关在建工程成本。 (2)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如该会计差错不是重大的即不足 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的判断,则不 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 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不影响损益的,则调整本期与 前期相同的相关费用。例如,某企业1998年发现1997年无形资产尚未摊销处 理,金额为2000元,对于这一非重大会计差错,企业应将少摊的2000元计入 1998年管理费用,同时,调整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3)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而且是重大会计差错的,企业应 按更正数调整发现差错当期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的有关项目,而不能直接调整当期有 关项目。如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损益,则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 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 则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例如,某企业于1998年发现上年度应计入 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250000元,计入了1997年度的损益。发现该项重欢会 计差错后,企业应调整增加在建工程成本250000元,增加1997年度的利润 总额250000元,增加1997年度净利润167500元[250000× (1-33%)],调增应交税金82500元(250000×33%),调整增 加未分配利润项目。该企业1998年度的会计报表应调整未分配利润、应交税金、 在建工程等项目的年初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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