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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的涉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1-05-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 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 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 量保证等。 准则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 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 指履行或有事项产生的现进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 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对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 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在确认或有负债时,对将从第三方得到的补偿金额 不应从中扣除。 在确认或有负债最佳估计数时,应分两种情况考虑:(1)当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 额范围时,合理的估计数应是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2)如果不存在一个 金额范围,则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合理的估计数: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 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的金额及其发 生概率计算确定。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 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这里,“补偿金额‘基本确定’ 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 但小于100%的情形。 举例说明:华远公司于当年受到另一家计算机公司的起诉,原告声称华远公司侵 犯了该公司的软件版权,要求华远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 华远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第三家计算机公司开发的。 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第三家公司应当承担透带责任,对华远公司予以赔偿。 企业在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 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第三方得到补 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 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20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3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200000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 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 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 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5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 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 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 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 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 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上例中,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3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 处理。假设华远公司当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3×33%=37.29(万元)。 次年,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确 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经法院判决,华远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4万元,向原告赔偿35万元,并 收到第三家公司的补偿金额18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5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0 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4+35-18=21(万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 1+5-2=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1-4=17(万元)。假设华远公司次年税 前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103×33%=33.99(万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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