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的涉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1-05-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
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
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
量保证等。
准则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
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
指履行或有事项产生的现进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
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对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
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在确认或有负债时,对将从第三方得到的补偿金额
不应从中扣除。
在确认或有负债最佳估计数时,应分两种情况考虑:(1)当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
额范围时,合理的估计数应是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2)如果不存在一个
金额范围,则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合理的估计数: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
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的金额及其发
生概率计算确定。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
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这里,“补偿金额‘基本确定’
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
但小于100%的情形。
举例说明:华远公司于当年受到另一家计算机公司的起诉,原告声称华远公司侵
犯了该公司的软件版权,要求华远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
华远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第三家计算机公司开发的。
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第三家公司应当承担透带责任,对华远公司予以赔偿。
企业在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
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第三方得到补
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
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20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3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200000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
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
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
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5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
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
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
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
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
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上例中,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3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
处理。假设华远公司当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3×33%=37.29(万元)。
次年,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确
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经法院判决,华远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4万元,向原告赔偿35万元,并
收到第三家公司的补偿金额18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5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0
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4+35-18=21(万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
1+5-2=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1-4=17(万元)。假设华远公司次年税
前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103×33%=33.99(万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