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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什么是合同分立?合同分立的条件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所谓合同分立,是指如果某项建造合同包 括建造数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都有独立的建造计划。即一个独立的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并 且每项资产都有单独的工程预算等。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 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即,在一个合同中,客户和承包商还针对每项资产订立相应的 条款,而且这些条款是相互独立的。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即,要能够合理地确认各项资产的收 入和成本,并最终确认每项资产的损益。 应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 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 造一栋12层高的科研楼和一座职工餐厅。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 建科研楼和餐厅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科研楼的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职 工餐厅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科研楼和职工餐厅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科研楼 的预算成本为700万元,职工餐厅的预算成本为35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所要建设的科研楼和职工餐厅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 表明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科研楼和职工 餐厅进行谈判,并达成了一致意见,表明符合条件(2);由于科研楼和职工餐厅均 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表明符合条件(3)。因此,该项建造合同同时具备合同 分立的条件,建筑公司应将建造科研楼和职工餐厅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在这项建造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科研楼和职工餐厅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 以1400万元的总金额签了该项合同,并且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 合条件(3),建筑公司不能把这项建造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而应作为一个单 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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