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馈权人将来应收取的金额大于重组前债权的帐面价值,债权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如果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后,
债权人将来应收取的金额大于重组前债权的帐面价值,债权人的债权帐面价值在债
务重组时,应当保持不变,只作备查登记,债权人将来应收取的金额大于重组前债权
的帐面价值的部分,在债权的剩余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损益。
例8.英康公司1997年12月31 日持有开源公司的应收票据60000
元,票据到期时,累计利息5400元,票面利率为9%,由于开源公司财务陷入困
境,英康公司与开源公司协议,同意免去开源公司所欠的全部利息,将利率从9%降
低到8%,并将债务到期延期二年。
英康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收票据的帐面价值和将来应收金额的差额:
应收票据的帐面价值 65.400元
其中:面值 60 000元
应计利息 5400元
减:将来应收金额 69600元
其中:面值 60000元
应计利息(6000b×8%×2) 9600元
差额 -4200元
由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帐款帐面价值,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帐务处理,未来
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帐款帐面价值的部分,在债务剩余的2年内平均计入财务费用。
(2)会计分录为
①1998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
借:应收帐款 2100
贷:财务费用 1000
其中 2100=4200/2
借:银行存款 4800
贷:应收帐款 4800
其中 4800=6000×8%
②1997年12月31日票据到期
借:应收帐款 2100
贷:财务费用 2100
借:银行存款 64800
贷:应收帐款 64800
其中 64800=60000×8%+6000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