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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债权人按照规定应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同债务人一样,分别 列出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各种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务人可能发生多项债务重组,并产生多项债务重组损 失。仅要求披露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的损失金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期长期投资与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在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权人由于放弃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净资产的所 有权(股权),由于股权比例不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影响程度也不同,会计上进行长 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方法也不同,由此决定了债权人未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投资收 益的金额也不同,因此,债权人必须披露由于债权转为股权而产生的长期投资增加额 及其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债权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收益,仅要求汇总披露各项 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或有收益总额,而不必分项提供或有收益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把握把重要性原则,分清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否重大, 区别对待,并区别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对于上市公司,如果金额重大,债务重组损 失应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对于其他企业,如果金额重 大,债务重组损失应特别地在报表附注中作详细的说明。 例题(沿用(三十四)中例题) 英康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年×月×日,经法院裁定, 公司受让开源公司一台设备和5%的股权、并一年后再收取8000元以抵销 100000元带息应收票据。公司发生了2000元债务重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 增加55000元,占开源公司的投资比例由过去的10%(假设),增加到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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