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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怎样进行房地产销售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1信息】 房地产销售就是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 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如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 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 房地产销售与工业企业销售商品类似,应按本准则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 则进行确认。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有时,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例 如: 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②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 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③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 方在特定时期占有财产的协议、卖方保证买主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作销售处理,还是作为筹资、租赁或 利润分成处理。如作销售处理,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 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份确认为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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