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怎样进行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1信息】 企业出口商品也是一种销售行为,随着改
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出口业务,具有出口经营权。
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离岸价(FOB),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搬动到车船(包括船、火车、
汽车等)或其他运载工具上的所有费用;
②工厂交货价(EXW),即买方直接从卖方工厂提货,商品的价格只包括售价,不
包括运费。
③到岸价(CI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
卸、保险及运输费用。
④成本加运费价(CFR),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
点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在不同的成交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
时点也不同;另外,不同的成交方式,售价表示方法包含的内容不同,所确认的收入
金额也不同:
①按离岸价成交时,商品被搬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载工具上,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
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认,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
②按工厂交货价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
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格。
③按到岸价成交时,在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定收入,确认的收入金融
为到岸价。
④按成本加运费价成交时,也在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定收入,收入的
确认金额为成本加运费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出口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零税率,并且要退还购进货物所
支付的增值税,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核算有别于国内销售商品。
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
实行"免、抵、退"办法。这里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
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
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
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
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
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
期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中,出口货物时,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
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
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
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自
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
个季度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
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例28 某企业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097年一季度购进原材料,增
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生产出口
产品一批,成本2000万元,离岸价格2100万元。此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
9%。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货物时:
借:材料采购 1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万 (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1170万
材料入库(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借:原材料 1000万
贷:材料采购 1000万
出口商品生产完毕,全部成本为2000万:
借:产成品 2000万
贷:生产成本 2000万
商品发出后被搬运到船上后,企业按离岸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帐款 2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万
贷:产成品 2000万
抵扣或不可抵扣税额的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8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68万
(进项税额转出) [2100×(17%-9%)]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89万 (出口低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89万 (出口退税) (2100×
9%)
若企业李季度无内销产品: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万 (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2万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