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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收入有哪些特点?

录入时间:2001-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1信息】 根据本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具有以下 四个基本特点: 1.收入是企业本身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个特点包括两个含义: 第一,收入来自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第二,产生收入的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不断发生、 可重复的。这一特点是收入与利得的主要区别所在。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 收入和利得。收入是企业在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 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 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 赠或者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 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营性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利 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会计报表户,收入和利得的列示是不同的,收入和相关成本 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反映,而利得在会计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同样的交易产生的是收入还是利得,与具体企业的行业有关。如一家商场出售其 拥有的房产产生的是利得,而一家房地产公司出售房产产生的却是收入。 应当承认,从增加企业净资产这一点出发,收入利得是相似的。但是,企业要生 存发展,只能依靠不断地取得收入,而非偶然的利得。企业将生存发展的希望寄托在 利得上,是毫无保障的。例如,出售固定资产的利得,不过是售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 这种利得不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实际好处。一种情况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计 提的折旧过多致使帐面价值偏低,因此售价高于帐面价值而实现的利得,不过是前期 损益的调整,并未给企业带来真正的效益。另一种情况是,因物价上涨使得固定资产 售价高于,帐面价值而实现利得,表面上是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企业要保持原有生 产能力,必须购买新的固定资产,因物价上涨,购买新的资产时也需付出较高的代价, 实际上抵销了出售旧资产的利得。再如,因资产重估而形成的利得,本身尚未实现, 它的作用仅在于公允地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增加资产价值的 同时使企业净资产增加,但那只是账面价值的增加,企业实际掌握的经济资源并未增 加,企业并末因资产重估而增强其经济实力。进一步分析,资产因重估而增值,必然 使以后年度成本增加,从而利润减少,因重估而获得的利得也会被以后减少的利润逐 渐抵销。 不难看出,只有增加收入才是壮大企业实力的可靠途径。一般说来,企业总是将 创造和实现收入视为其经营或者管理的重心。 2.企业的收入总是从对外交易中产生的。这个特点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任何 不是对外供应的产品和劳务,就不能按照售价把它们算作收入,即企业不能由于耗用 自己的产品或劳务而取得收入。所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自制产品或劳 务,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下一步骤耗用上一步骤的在产品、半成品或者劳务相同,应 按照成本结转。需注意的是,对外交易是指与会计主体之外的个体之间的交易,所以 企业与投资者或企业职工之间的交易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作为收入。如企 业用自己的产品进行的利润分配、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职工个人消费等,均应作为 收入的实现。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且该权益的增加不是来自投资者的出资。 收入发生的直接结果是引起企业的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或增加部分资产 和清偿部份债务,这三种情况均可视为经济利益的流入。只有这些经济利益最终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而且不是投资者的出资行为所致时,才能确认为收入。仅资产增加 并不能判断有收入发生,比如从银行获得贷款;仅负债减少也不能判断有收入发生, 如归还所欠供应商的贷款;即使资产增加不伴随负债的增加,或负债的清偿不同时发 生资产减少,也不一定表明收入发生,如将应付债务转换为股票。所以,资产的增加、 负债的减少,或同时发生资产增加及负债减少并非判断收入的标准,只有这三种情 况同时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且非出资行为所致时,才能判断收入发生。 如上所述,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 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所以在说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时,是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人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 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 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 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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