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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如何正确理解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录入时间:2001-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1信息】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 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 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所说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免有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 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 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所以在我们要着重说明一下上市公司的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之前, 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 的日期,不是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例如 某上市公司199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1998年2月13日编制完成, 注册会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1998年4月16日, 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0日,财务报告实 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1998年5月4 日。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 1998年4月20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区间为1998年1月1日(含 1月1日,下同)至1998年4月20日。 应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至公司实际对 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也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 以董事会再次批准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在上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 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0日,实际对外公布日期为4月23日,如果在4 月20日和4月23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需要调整会计报表相关 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 批准的报出日期为1998年4月26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 28日,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 2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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