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1信息】 1.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
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例:某中外合资公司,计划全年盈利10万元。按季预缴所得税:10×1/4
×33%=0.825(万元),财务人员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0
货: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250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
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
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改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
万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
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200000×33%=66000(元)
居住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
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1000000十20000
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
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 (33%-30%)×200000=6000(元)
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
单位直接捐赠款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
年应交所得税: (10000+100000十5000)×33%=37950
(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336000十37950=
373950(元)
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
应补缴所得税:373950-330000=43950(元)
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3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950
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95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43950
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
得税时扣除。如果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退回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例2.某外国企业1996年外币所得100万美元,其中80万美元在各季预
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664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为
219.12万元(664×33%)。到1996年底汇算清缴时,只就未缴税的外
币所得20万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假设为1:8.20,折合成人民币
164万元补缴所得税。同时,该企业1995年将支付给总机构上一年度利润10
万元、购置固定资产支出8万元列入成本费用。试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所得
税,并作会计处理。
1996年该外国企业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所得额为:6640000+
1640000=828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据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为:
(100000十80000)×33%=59400(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732400十59400-2191200=
600600(元)
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6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600600
3.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
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
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投资企业要出具证明,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金
额和投资期限。同时,还要递交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资退税,不包括已
纳的地方所得税。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获取利润100万元。中、外双方按投资协议
分配,各占50%,已纳所得税33万元。
外国投资者1994年获取的收益为:100×50%-100×50%×33
%=33.5(万元)
若外国投资者将所得利润30万元用于再在我国境内投资,则要退还其已缴纳税
款的40%。
退税额= [30/(1-33%)]×30%×40%=5.3731(万元)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3731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731
4.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
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
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
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
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
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
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
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
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产成品 5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清算损益 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
15000十100000-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
113000×33%=3729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 37290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贷:银行存款 37290
5.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
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
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
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
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