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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角抵债业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初探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目前,一些企业因"三角债"的困扰,造成 资金紧张,销货款不能及时回笼,亦不能正常支付购货款。为了寻找解决这一困扰企 业的难题,走出企业资金贫乏的困境,于是一些企业之间就出现了相互以货抵债的经 济行为,暂时缓解了一些企业的资金紧缺问题。但由于企业的经营处于市场经济的众 多群体之中,因此,不仅有两个企业之间的以货抵债的经济现象,而且还有两个以上 或多个企业之间相互抵债的连锁经济行为。现将这一特殊行为的账务处理试述如下, 供大家参考。 例如: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货物,销售收入为58500元,丙企业向乙企业购进货物, 价款为58500元,乙企业和丙企业由于资金紧张,都未付款,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甲企业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585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元 2.乙企业购进时: 借:原材料        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元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58500元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丙企业   585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元 3.丙企业购进时: 借:原材料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元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58500元 以上经济业务的发生,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三角债"问题。为了弥补资金的不足, 又解决企业之间的债务问题,经三方企业协商达成协议,应由丙企业偿还乙企业的债 务,由丙企业用以货抵债的形式销售货物给甲企业,而乙企业向丙企业取得的债权, 应向甲企业偿还的债务全部冲销,至此,由丙企业发生的销售行为,解开了三方连锁 的债权债务。其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企业收到丙企业的货物时: 借:原材料             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元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58500元 2.乙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58500元 贷:应收账款--丙企业        58500元 3.丙企业销售货物时: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585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方达成协议的经济业务中,甲企业收到丙企业的抵债货 物,注销的却是乙企业的应收账款;乙企业没有经过任何资金和货物运作,却将债权 债务结清了;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货物,不仅抵顶了自己应偿还乙企业的债务,又替 乙企业偿还了甲企业的债务。虽然上述三企业都没有资金运动,但从税收的角度看, 甲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了销项税额,乙企业收到甲企业的货物, 确认了进项税额,乙企业销售时,没有漏计销项税额。丙企业购进及销售业务都没有 违反税收政策的规定,同样计提了进项税和销项税。而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的货物, 虽然是替乙企业偿还的债务,但开立发票的购货单位是甲企业,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 "开票单位与销售单位一致"的原则,也符合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已验 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上述经济业务的发生,符合税收立 法原则,是一种特殊购销行为的处理方法。上述三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其账务处 理都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和正确的会计方法进行了核算,只是货款的结算时间和方 式有所不同,这种多方企业相互以贷抵债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三角债" 的压力,节省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促进了企业相互间的货物流通,应予以认可。 为了使上述经济行为更为规范、合理,特别是为了防范虚假增值税发票行为发生, 上述三企业在协商解决企业之间债务链问题时,建议将协商同意签定的协议书以及甲 企业开给乙企业、乙企业开给丙企业、丙企业开给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作 为原始凭证据以记账,以备检查;上述运作方案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经批 准后,其企业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申报抵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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