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物资的委托方与提
供劳务的受托方,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双方都会涉及到增值税与消费税处理问题。下面
谈谈委托方与受托方如何进行有关委托加工物资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处理。
一、 委托方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处理方法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
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
而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
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其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即记入“委托加工物资”
科目借方,而不能抵扣。
2.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凡属于加工物
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代扣
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继
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扣其应缴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3.会计账务处理:
(1) 如果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则支付的加工费和代扣代交的消费
税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加工费+进项税额+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2) 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则支付的加工费和代扣代
交的消费税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加工费+进项税额+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二、受托方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处理方法
受托方既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按照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确认收入,同时计
算缴纳增值税和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1.应缴纳增值税额(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缴纳增值税额=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率
2.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加工费+销项税额+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物资所支付的代扣代交的消费税,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科目。
三、委托加工物资中增值税与消费税处理方法实例
例如:A企业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5月10日A企业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
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
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
甲产品;6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80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A、B企业均为一般
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1. B企业(受托方)会计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7000×17%=1190(元)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51950+7000)÷(1-10%)=65500(元)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65500×10%=6550(元)
借:应收账款 14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50
2. A企业(委托方)会计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950
贷:原材料 51950
(2)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50
贷:应付账款 14740
(3)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4)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9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100
(5)甲产品领用收回的加工物资
借:生产成本 59100
贷:原材料 59100
(6)销售甲产品
借:应收账款 444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00000×17%=646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800000×10%=3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80000
(7)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80000-6550=373450
贷:银行存款 37345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