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它企业出口,应如何做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1信息】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它企业出
口,应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
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
由该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
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联随同
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
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
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另行开具"专用
缴款书"缴库。"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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