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口货物如何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1-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1信息】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
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凡由税务所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
务机关按规定填开"专用缴款书";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只限于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特推迟税的货物,即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
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十二类货物,可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规定填开"专用缴款书"。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出口货物,
税务机关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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