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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口货物如何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1-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1信息】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 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凡由税务所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 务机关按规定填开"专用缴款书";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只限于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特推迟税的货物,即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 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十二类货物,可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规定填开"专用缴款书"。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出口货物, 税务机关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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