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早在财
政部颁布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
明显偏差。本文就此发表个人见解,望同行批评指正。
一、委托加工材料发出的帐务处理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轮胎一批,发出橡胶材料,实际总成本5000元。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5000
贷:原材料 5000
应当指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材料的实
际成本。否则,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实际成本,以防止假冒或少报材料成本,偷
漏国家税收。
二、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帐务处理
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加工费1200元,代垫辅助材料费(实际成本)800元。适
用增值税率17%,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按税法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
材料的实际成本),并据此计算增值税。
三、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算
按税法规定,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收
取消费税,并代扣代缴。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收取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
缴纳消费税。
乙公司同类轮胎销售总价8000元,则:
委托方应纳消费税=8000×10%=800(元)
四、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的帐务处理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的轮胎全部用于应税消费品汽车的生产。应作如下会计分
录:
1.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00
贷:银行存款 800
上述帐务处理符合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纳税款准予抵扣,而不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待加工完成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纳税。"但199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
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除汽油、柴油、
小汽车外,其余8种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
已纳消费税税款,应当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已纳税款。也就是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能将已付的代扣代缴的税款
全部进行抵扣。所以,帐务处理上就不能全部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只能记入"应交税金--待扣税金"帐户,每月根据生产领用量计算准予抵扣的部分,再
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借方。这样,才可以避免本期多抵消费税现象。
2.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入库时:
借:原材料--轮胎 7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000
五、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销售时的帐务处理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的轮胎验收入库后,直接作为本公司的产品向外销售。售
价1000元,增值税1700元。款项全部收到,存入银行。
1.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2.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完工入库时:
借;产成品 78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800
3.甲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
4.甲公司结转应税消费品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7800
贷:产成品--轮胎 7800
上述帐务处理符合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即"委托方将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加工费一并
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是笔者认为,将这部
分代扣代缴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是不妥当的。其一,从帐上体现不出委托方
缴纳了消费税,可能漏掉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二,加大了该
批产品的销售成本,导致成本资料失真,收入与税金的比例关系失真。正确作法是:
甲公司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这里不能省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否则,反映不出缴纳了消费税。
(n200005029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