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视同销售的涉税计算及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1-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1信息】 产品视同销售主要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
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奖励、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
一、涉税计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视同销售,相应征收
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额的
计税依据为产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企业所得税以产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减去产品的
成本、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增加额,
计算此经济行为引起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会计核算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利润分配除外),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
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假定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增加
资金流量,因此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做成本转账。根据会计核算的原则、准则及
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产品用于上述用途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应付福
利费”、“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产成品”。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相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等科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
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利润分配时,并不是一种内部结转关
系,虽然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量,但节省了用于支付应付利润的资金,递减了
债务“应付利润”,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将产品用于利润分配,按销售进
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付利润”,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利润”,借记“产品销售成本”,
贷记“产成品”,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