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会计交接?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答:《会计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办
理会计交接: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步的规定。
①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
③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