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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答:《会计法》中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 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 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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