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住房周转金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项
下列示,巨额赤字的住房周转金抵减了负债总额,影响了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同时
也影响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真实性,给报表使用者带来错误的信息。住房周转金巨额
赤字的产生,主要原因是住房改革后,单位将职工住房所有权出售给职工所引起的。
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住房无论是用何种资金来源购建的,售房收益计入住房周转金贷
方,售房损失计入住房周转金借方。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忽略了两个因素。一是价格因
素:1999年12月31日前,单位售房实行标准成本价,职工购房时,不是按房屋的实际
造价而是按福利价 标准成本价购买住房。售价与造价之间差额很大,造成职工住房
出售得越多,售房损失越大,住房周转金科目的赤字也越大。二是资产因素:售房前,
职工住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售房后职工住房由国家、集体所有转变为职工个
人所有。因此售房时不考虑这两个因素而将售房损失统统计入 \"住房周转金\",是
不妥当的。笔者认为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售房损失。
1.房改前的房屋的出售损失。住房改革前,职工住房属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在
1993年会计制度接轨时,已并入实收资本。售房后,随着所有权的转移,房屋不再是
国家所有,这部分的售房净损失应该抵减\"实收资本\"。
2.用住房周转金购建的住房出售时的损失。住房周转金购建的住房,在增加固定
资产的同时,也增加了资本公积,因此这部分售房净损失应抵减\"资本公积\"。
3.用盈余公积金购建的职工住房出售时的损失。用盈余公积金中的公益金购建的
住房,是集体积累形成的。售房后因所有权的改变,由集体资产变为职工个人财产,
这部分的售房损失应抵减\"盈余公积。
4.用计提的折旧购建的职工住房是企业购置的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出售的净损益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