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滞罚”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税务机关对企业最常见的税务处理决定是:
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及解缴滞纳金和罚款时,进
行账务处理,应遵循财务准则,按税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情况加以分析,作出正确的
会计分录,力求直接、准确。现以缴纳增值税为例,对主要几种情形具体说明:
一、查补的增值税仅与资产相关的情形。例如,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未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外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应按补税的金
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原材料”,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值得注意
的是,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应以对损益不产生明显影响为前提,否则应进一步分摊补
缴税款。
二、补缴的增值税仅与损益相关的情形。应按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
区分是与本年度有关,还是与以前年度有关。例如,某企业边角料现金收入未上账,
被税务机关查处应补增值税。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时应按含税金额,借记“其他应收
款”;按不含税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应补缴的
增值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又如,企业擅自以低适用税率
计算销项税额,按应补缴的增值税额,借记“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记“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补缴的增值税既与资产相关,又与损益相关的情形。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
遵循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将补缴的增值税在各个环节进行分摊。例如,某企业1999
年收到销货方甲1998年度返还利润117万元,作出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000
1999年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17万元的处理决定。该
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应核查有关明细科目。假设该企业1998年度共从甲方购进A
材料1000万元生产B产品,生产B产品领用800万元,1998年度A材料期末库存200万元,
B产品期末库存为100万元,B产品销售成本为400万元,根据《B产品成本计算单》,A
材料的消耗占B产品单位成本的80%,那么,补缴的增值税17万元应在“原材料”、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B产品”、“产成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
户之间分摊:
原材料应分摊税额=17×200÷1000=3.4(万元);
生产成本应分摊税额=17×[800-(100+400)×80%]÷1000=6.8(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税额=17×100×80%÷1000=1.36(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应分摊税额=17×400×80%÷1000=5.44(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企业应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34000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B产品 68000
产成品——B产品 136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4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同时,借:其他应付款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如果该企业在1999年度销售了B产品,则应以1999年当月A材料期末库存数及B产
品期末库存数(折算成A材料耗用数)、1998年结转B产品销售成本数(折算成A材料耗用
数)、1999年结转B产品销售成本数、生产成本在用数(剩余部分)为基数,进行分摊应
补税额。分别借记“原材料”、“产成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
“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决定的同时,往往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企
业在收到处理决定时,暂可不进行账务处理。实际缴纳的,借记“营业外支出”,贷
记“银行存款”。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20001108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