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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关增值税计税方面的问题研究

录入时间:2000-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0信息】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纳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正是由 于这种税款抵扣制度的存在,某些企业便通过两种比较直接的途径,即尽可能地少记 销项税额和多记进项税额,以达到逃避纳税或推迟纳税的目的。本文仅以一般纳税人 为例进行研究。 一、少记销项税额 (一)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1.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给购买方,并且取得了向购买方索取价款的凭据, 企业往往以未收到价款为由,不记帐或推迟记帐,从而造成销项税额的少记。企业之 所以未进行帐务处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三角债问题,企业虽实现了销售收入,但 是资金回笼不了,也就无力支付税款,只好挂在往来帐中,待以后回笼货款后再作销 售处理;二是一些企业对帐务处理不清楚,在销售货款没有全部收回的情况下,没有 作销售处理,而把销售业务一直挂在往来帐上。 2.以物易物、以物顶债、以顶帐收回的货物又继续向外顶帐不计提销项税额。 该三种情况按规定均应按本企业同类商品的正常售价计提销售税额,但由于这几种业 务在处理过程中均无合法凭证,企业便通过往来帐处理,隐藏销售收入,少记销项税。 3.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部分企业不计算销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补缴税额的方法及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审计发现,该企业当年3月份有一桩未收现 的销售,尚未作销售入帐。购买方因购买产成品而欠该企业货款价税合计金额为11700 元,销货成本为8000元,企业未作任何帐务处理。该企业3月末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 方余额为1000元,4月末借方余额为600元,5月末借方余额为500元,6月份实现并上 交增值税600元。 1.计算应补缴税额 该企业未入帐的销项税额为:11700÷(1+17%)×17%=1700元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缴纳,所以我们先分月计算各月应补税额: 3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1700-1000=700元 4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1000-600=400元 5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600-500=100元 6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500元 该企业累计应补增值税额为 700+400+100+500=1700元 2.会计处理 (1)补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借:应收帐款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3)上交补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700 贷:银行存款 1700 若上例是于次年审计中发现有少记销项税额行为,且因此而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则查补增值税部分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借:应收帐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三)对销售未收现仍要按规定记销项税额的一点思考 正如前文少记销项税额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所述,当企业对外销售已经发生,且取 得了向购买方索取价款的凭据,按制度规定,销货方便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 售入帐,并计算销项税额,从而产生纳税义务。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并不是马上 就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收到货款后再填开发票,计算销项税额,这便违背了现行制度 的规定。对此,企业似乎也有苦衷,价款和税款对企业来讲只是一种债权,若数额很 大,企业严格按制度规定去如实申报纳税,势必要动用其他用途的流动资金,从某种 程度上讲,这成为企业的一种事实上的负担,于是便只有等到价款和税款真正收到时 再去申报纳税了。 对此矛盾,笔者提出一种设想,即可在“应收帐款”科目下除按购货方设一级明 细外,再设二级明细“应收价款”和“应收销项税额”。前者用来反映应收的不含销 项税额的货款,后者则单独反映应收的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在计征税款时,可先从全 部销项税额中扣除“应收销项税额”本期期末数,再按此基础实行抵扣计税。这样, “销项税额”明细也将有上期结转数(即上期“应收销项税额”期末数),它与本期发 生额合计为全部销项税额。 当然,如此设计会造成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面,但就企业来说,将会更如实 地反映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如果国家对应收销项税额抵减全部销项税额的期限作出一 定的约束(即应收销项税额不能长期挂帐),则更能促使企业积极讨还包括税款在内的 应收帐款,也会使欠款单位意识到自己对销售商的负债,同时也是对国家的负债。必 要时国家可动用其行政力量,这必然对敦促欠款企业及早还款、解决困扰当前企业的 债务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二、多记进项税额 (一)实务中的主要表现 1.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进入抵扣。 按税收制度规定,用于供职工使用的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 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由于该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已经改变了供生产、 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的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进入 抵扣。部分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失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却不及 时转出,从而造成多记进项税额。 此外,还有其它情况,如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免税商品及非应税货物却不调减进项 税额、购进作为固定资产的货物照常进入进项税额等。 (二)补缴税额的方法及会计处理 例: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审计发现,该企业某年4月份因保管不 善,造成一批原料试剂全部报废,报废原料的含税价为23400元。该企业当月将其全 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但其所含的进项税额一直未转出。该企业4月末应交增 值税明细帐借方余额为3000元,5月末借方余额为2000元,6月末借方余额为2500元, 7月份实现并上交增值税1300元。 1.计算应补缴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3400÷(1+17%)×17%=3400元 4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3400-3000=400元 5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3000-2000=1000元 6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2000-2500元=-500元(即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余额为 500元) 7月份应补增值税额 2500-500=2000元 累计应补增值税额为 400+1000+2000=34000元 2.会计处理 (1)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2)上交查补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0 贷:银行存款 3400 若上例中因进项税额未及时转出而影响以前年度损益,则相关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n20001004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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