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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应如何理解

录入时间:2000-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0信息】 在所得税会计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中,对“ 递延税款”科目的核算是这样的说明的:“递延税款”科目是专门核算企业由于时间 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 以后各期转销数额。其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 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 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 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 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应如何理解是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确认所得税费用 的关键,上述的“税前会计利润”是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呢?我们来看一下 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与会计》中单选题的第30题: 某公司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计税工资50万元,实际支 付工资60万元;折旧6万元,税法规定的折旧10万元,该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 算所得税时,本年的净利润为() A.670000元 B.623200元 C.629800元 D.683200元 答案为C 从上题可以较容易计算出该公司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利润总额为94 万元。而该题的答案恰恰是以94万元为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数,即所得税费用为94× 33%=31.02万元,本年的净利润为94-31.02=62.98万元。计算似乎是正确的, 但该笔会计分录无法进行,出现了借贷不相等的问题。问题出在把“利润总额”错误 视同“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数中没有考虑永久性差异即:实际支付 工资超出计税工资10万元。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基数应该是:94+10 =104万元。时间性差异为4万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34.32 (104×33%=34.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递延税款 1.32 (4×33%=1.32) 因此,对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税前会计利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企业利润表中 的利润总额,而应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对永久性差异进行调整后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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