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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房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一批,收到预收房款600万元(按总售价100 万元的60%一次性收取)。余额在交付商品房时,再结算。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预收帐款 6000000 2、按预收款上缴营业税时 应缴营业税=600*5%=30(万元)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3、交付商品房,其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同时,计提应缴营业税金。 应缴税金=1000*5%=5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 500000 贷: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 500000 4、结转预收帐款及清缴尚欠营业税 借:预收帐款 6000000 贷:应收帐款 6000000 还需上缴营业税50-30=20(万元) 借: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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