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包装物相关的税收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0信息】 与包装物相关的业务有:包装物租金的核
算,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的核算等。由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不尽一致,加大
了会计核算的难度。笔者结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就与包装物相关的税收会计处
理分述如下:
一、包装物租金的核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
何核算,均应并入产(商)品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包装物租金的核算与日常
销售业务核算一致,无需单独计算纳税及进行会计处理。(为了便于分析,与纳税业
务无关的会计处理略。)现举例如下: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价款90000元(不含增值税),
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押金3000元,款项已收讫存入银行。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为17%,消费税税率15%,其税收与会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91000×17%=15470(元)
应纳消费税=91000×15%=13650(元)
借:银行存款109470
贷:产品销售收入9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470
其他应付款3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3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650
二、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的核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项业务的税收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
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交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
税。”其会计处理与例1基本一致。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种情况下,押金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仅就所销产品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
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2:如例1中其他情况不变,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则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6300
贷:产品销售收入90000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500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
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会计分录同例1。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采取预收一定押金的办法将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方,
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的核算,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逾期”以一年为限,对收
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二是从1995年6月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包装物押金应根据会计核算的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如未单独记账核算,则视同随产品销售,应并入销
售额一起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会计分录同例1。
2、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如果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可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逾期不再退还押金的、或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则应按规定计
算纳税。此时应将没收的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按相应税率计税。
不再退还的出租包装物押金,按税法规定要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以应付押金
数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出租包装物成本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并按全
部押金额换算成不含税价格与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同时以没收押金总数减去包装物成本和增值税额后的余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属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则应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如例1中该企业出租包装物给购货方并收取1000元押金,实行单独核算,现
逾期不再退还,假定包装物成本为54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销项税额=1000/(1+17%)×17%=145.3(元)
应纳消费税=1000/(1+17%)×15%=128.2(元)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1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5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营业外收入314.70
借:其他业务支出12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8.20
不再退还的出借包装物押金,从企业方面看,出借包装物,不是企业独立的经营
业务,不以直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是为购买方提供便利。因此,出借包装物所发生
的损耗费用应记入“产品销售费用”科目,没收的押金则冲减“产品销售费用”。同
时,税法规定不再退还的出借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产品销售费用(包装物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由此可见,不再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原则相同,只是使用的会计科
目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