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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外投资的纳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0-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0信息】 企业除了从事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外,适 时地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则是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有力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 证券市场的开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对外投资的广阔空间。同时,税法 也对投资所产生的利益作出了纳税规定。1999年1月1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法分别遵循 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会对企业收益产生重大 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关于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的损益一般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 利息以及处置收益或损失,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是否交纳所得税又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呢? 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 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投资收 益,按税法规定也无需交纳所得税。 短期投资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 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交纳所得税,取决于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确认为投资收益。 《投资》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入时作为投资成 本冲回,冲减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即无需交纳所得税。而在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 制度中均确认为投资收益。新的《投资》准则之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其理由显而 易见: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 单位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的,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第 二,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通常在一年内即已变现,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现金股利 或利息,而是为了获取处置短期投资时的收益。第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 金股利或利息冲减投资成本,虽然未确认投资收益,但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按 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提的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确认为收益的损益的影响是一致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购入A公司股票1000股作为短期投资,共支付价款14000元,在股票持有期 间,A公司宣告分派每股现金股利2元,期末,该企业股票市价为10000元。 持有期间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2000 贷:短期投资——A公司股票2000 期末计提跌价准备=(14000-2000)-10000=2000 借:投资收益2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0 若持有期间收到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期末计提跌价准备=14000-10000=4000 借:投资收益4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0 对比上述两种结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无论是确认为收益还 是冲减投资成本,在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对损益的影响是一样的(投资收益 减少2000元),即对企业所得税额的影响也没有差别。 可见,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时,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 真正产生的损益,才应交纳所得税。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 算 1、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投资》中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 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则按成本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 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对企业损益没有影响。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息红利(下同),投资企业按应享 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 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 润或股息红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权益法下,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 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而影 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受或承担的份额, 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但按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 (即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即是不允许投资企 业按应承担的份额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我国,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就不存在分回利润的纳税 问题,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包括在被投资 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企业不论 是否收到,均应按规定补税),由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与其他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 率的差异,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方 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 补缴企业所得税。此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是在分回利润时 确认投资收益,因此,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问题。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时,税务上如何纳税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具体准则中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在分回利润 时纳税,则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影响 所谓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在享有被投资 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 计入损益。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 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 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 投资差额)”及“银行存款”科目。股权投资差额假设按10年摊销,则每年按10%摊 销,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以看出,股权投资差额对企业投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近几年有些上市公司在 其主营业务发生困难时,常利用出售或购买股权投资等,产生投资收益,从而使某一 年度达到预计利润,并达到配股要求。但企业并未因此而产生现金流入,如果按股权 投资差额分期平均数确认投资收益纳税,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法的规 定是,企业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价值(这应排除股权投资差额分 期平均入账的因素)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投资损失。即是股权转让实际收入,减去实际投资成本的实际损益来处理 纳税事项,避免了加重企业税负的问题。 三、关于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计 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二是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 和折价以及摊销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折 价以及摊销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三是长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后的 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因此,对债权投资来说,无论是持有期间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利息收入还是处置收 入,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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