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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不应再提折旧

录入时间:1999-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99信息】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地税下关分局的稽 查人员,在到某装机公司进行弥补亏损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处临街门面房, 由于城市道路拓宽的需要,已于1996年2月拆迁,并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偿。 但该企业并没将此处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还继续挂账方进行账务处理,不 再提折旧。至此,累计多提折旧一年零十个月。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前报废 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据此,该企业的临街门面房拆迁后不应再计提折 旧。                        (a990513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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