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其坏帐准备、坏帐损失怎样核算?
录入时间:1999-04-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1/99信息】 坏帐,一般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坏帐损
失”是指: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
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里所说的应收帐款,是指债权已经成立,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如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帐款等。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
尚未兑现的各种票据,如客户交来其自己签发的本票,客户交来他人签发经其背书
的本票、汇票,本企业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等。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
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
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