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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年终财务决算前查补税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1998年营业利润 720000元,营业外收入68000元,营业外支出53000元,其中交 通违章罚款13000元,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40000 元。1998年度该企业已预缴企业宁得税126880元,计算该企业年终应 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在1998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前,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①该企 业经批准按5‰计提坏帐准备金,1998年末"应收帐款"总帐借方余额为86 0000元,计提坏帐准备4300元。加上述新计提的坏帐准备金,1998 年末"坏帐准备"总帐贷方余额7300元。②"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998年 实际支出7400元,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00 元,③1997年3月发生约营业厅修缮费100000元,记入"待摊费用", 全年未做摊销,1998年补做摊销,分10个月计入管理费用。重新计算该企 业年终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调帐分录和缴税分录。   答:一、年终应补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720000+68000-53000=73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735000+13000=748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48000×33%=246840(元)   应补所得税额=246840-126880=119960(元)   二、计算应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1."坏帐准备"帐户年末余额大于本年应计提的坏帐准备金3000元,应 冲减当期费用。调帐分录: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坏帐准备 3000  借:本年利润 3000  贷:管理费用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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