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问: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价值又
得以恢复时,按准则规定,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
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如何理解?
答:准则中规定,期末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
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中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
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
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是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
实有余额,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
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长期投资的帐面价
值直至处置尚未恢复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
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恢复
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后仍有余额的,再确认为处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