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如何理解“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问: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价值又 得以恢复时,按准则规定,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 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如何理解?      答:准则中规定,期末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 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中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 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 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是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 实有余额,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 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长期投资的帐面价 值直至处置尚未恢复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 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恢复 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后仍有余额的,再确认为处置收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