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反映?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有关增值税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反映?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企业购买或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所支付或收到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单独反映;增值税增加净
额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单独反映。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
增值税等分别在有关科目中核算,收到的增值税和支付的增值税又分别包括在有
关的货款中,因此,在填报现金流量表时需要分析填列。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编
制程序,也可以现金流量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
的增值税款”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入“销
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
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
3、将“支付的增值税”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
业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增值税,
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取消补充资料中的“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
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
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