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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房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一批,收到预收房款600万元(按总售 价100万元的60%一次性收取)。余额在交付商品房时,再结算。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预收帐款 6000000   2、按预收款上缴营业税时   应缴营业税=600*5%=30(万元)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3、交付商品房,其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同时,计提应缴营业税金。   应缴税金=1000*5%=5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 500000    贷: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 500000   4、结转预收帐款及清缴尚欠营业税   借:预收帐款 6000000    贷:应收帐款 6000000   还需上缴营业税50-30=20(万元)   借: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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