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一点建议
录入时间:1999-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99信息】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统一规定,事业单位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同时规定
固定资产基金仍和原会计制度一样,按原值进行核算。即购置或接受固定资产时
一方面要借记"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直到固定资产因报废、毁损或盘亏等原因减少时,才按原值
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笔者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这种核算方法,尚存在
一定弊端,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这种核算方法,会使事业单位的净资
产出现不实。一方面,事业单位已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
定比例将固定资产的损耗以修购基金的名义提取,存入专用基金中,增加了净资
产,但另一方面却仍将"固定基金"以原值反映。既然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是借
鉴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将资金平衡表改为资产负债表,将净资产与企
业一样表述为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净资产也就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所有者权益。
其次,固定资产的这种核算方法,不利于考核事业单位及负责人的业绩和经济效
益。净资产的增减变佛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因固定资产核
算方法造成的净资产忽增忽减,会使考核结果出现很大的误差。同时,这种核算
方法也不利于固定资产实有价值的动态反映,容易导致事业单位家底不清,实力
不明。
因此,笔才建议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作部分改进,即,在提取"修购基
金"增加净资产的同时,按相同的金额借记"固定基金"减少净资产,并增加"累计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抵减科目。对修购基金的计提也可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
制定不同的计提基数或计提比例,如对经营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可能够以收抵支的
事业单位,可按固定资产的原值作为计提基数,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进行计提
和核算。
(o99090440513)